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组建程序及办理机构 (一)承办机构 1、项目申请:市发改委外资科办理。 2、名称登记:市工商局外资科办理。 3、政府批准:市商务局外资科办理。 4、登记注册:市工商局外资科办理。
(二)程序 点击查看 办事程序流程图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报送的文件 一、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须报送的文件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项目核准(备案)、合同章程审批、领取登记证书三个阶段分别报送如下文件; 项目核准(或备案)须报的文件 1、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人数; (3)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开 户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意见书;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3、报批合同、章程须报送的文件 (1)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外经局申请批准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的报告; (2)中方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的报告; (3)合同; (4)章程; (5)产品外销协议; (6)进口物资清单; (7)董事会成员名单; (8)合营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9)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中方营业执照加盖红章); (10)外方资信证明; (11)省、市工商局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12)资产评估(国营企业需报国有资产转移证明); (13)省、市发改委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附:项目建议书和和可研报告); (14)企业代码; (15)其它相关材料。 (三)领取营业执照须报送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市商务局外资科办理); (3)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市发改委或市商务局外资科办理); (4)外商独资企业还应提交《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登记表》(市商务局外资科办理);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个人投资的需提交身份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资金到位后,补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设立外资(独资)企业须报送的文件 (1)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外资企业章程; (3)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员)名单; (4)给法定代表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5)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6)外商资信证明; (7)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 (8)物资清单; (9)可行性研究报告; (10)企业代码; (11)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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