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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鼓励招商引资强化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  
 
 
     
 

中共临西县委

临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招商引资

强化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

2010-12-15

  为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资金和项目落户临西,在吸收以往政策优越性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商引资的主体和范围

  1、全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行各业和广大干部群众,都有招商引资的责任和义务。

  2、凡在临西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都属于招商引资范围。

  3、鼓励招商项目入驻工业园区。县委、县政府鼓励、支持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型项目入驻县阳光轴承产业园区和运河工业园区及政府规划的其它园区。进入县阳光轴承产业园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基础设施投资,不含土地费用、流动资金,下同)不得低于3000万元(外资按同期汇率折算,下同),其中,县城阳光大街两侧不得低于5000万元。进入县运河工业园区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它园区另行规定。

  二、重奖项目和资金引荐人

  1、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引荐人按引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引荐人按2‰给予奖励。

  2、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县内在职干部,在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相应晋升一个职务级别。

  3、对引进新上的工业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按照事业单位编制需求奖励项目引荐人财政就业指标一个。

  4、对引荐高新技术、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和高端人才的单位和个人,经评估确认后,由县政府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

  5、以上现金奖励按协议约定在固定资产投资全部完成、项目竣工投产后,由招商局牵头组织国资、发改、项目、审计等部门审核确认,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每年年底在县三级干部大会上表彰奖励。

  三、加大对项目招商单位的支持力度

  凡引进或新上一个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按协议规定完成第一个建设年度投资额的60%以上时,县政府拨付引进项目招商单位专项招商经费15万元。对于引进或新上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招商单位,当年能够完成全部投资的,县政府拨付引进项目招商单位专项招商经费10万元。专项经费的拨付由招商局牵头组织国资、发改、项目、审计等部门审核确认,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拨付。

  四、加大对项目建设单位政策扶持力度

  1、项目签约后,县政府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帮助办理名称核准、项目立项、规划选址、消防环评、工商注册、土地征用等各种手续。

  2、对进入阳光轴承产业园区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每投资1000万元,奖励或补助技术革新费、环境治理费120万元;对进入运河工业园区的项目,奖补资金标准按照县委、县政府制定的《临西县运河工业园区若干规定》执行。奖补资金在达到协议约定的第一个建设年度投资额度的15%后拨付;土地使用证按照协议约定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验收且投产后发放给企业业主。

  3、入园项目均可享受用水、用电优惠政策。

  4、对新上生产型项目和现有工业企业扩建过程中,需缴纳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予以免缴,对县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

  5、凡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高精密、高附加值、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轴承项目或高新产业,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享受更加优惠的招商政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签约项目执行本规定,原招商引资项目仍执行同时期文件规定。

附:临西县新上生产项目及现有工业企业扩建免收费项目表

 
     
 
 
  发布时间:2010-12-17 08: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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