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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临西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投资者在临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商引资的主体和范围
  第一条  县内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都有为临西招商引资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凡从临西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项目、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都属于招商引资的范围。
  二、项目入园的条件和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进入河北临西轴承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包括厂房、设备、基础设施、土地等投资,不含流动资金,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外资按同期汇率折算,下同);进入运河工业园区、东留善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低于3000万元。
  第四条  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0.7。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其中一个单体厂房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其中一个单体厂房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第五条  项目开工建设前,河北临西轴承工业园区保证项目用地实现“十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道路、网络、固话、天然气、污水处理、数字电视信号,项目场地平整);运河工业园区、东留善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保证项目用地实现“七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网络、固话、天然气,项目场地平整)。
  第六条  凡招商引资项目,县委、县政府实行“一个项目、一套人马”,明确责任单位,主动对接,全程服务。项目开工前,协助投资方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节能评估、环评、备案、选址等前期手续,并报送县重点项目办备案。项目建设中,帮助投资方解决建设中遇到的所有问题,一盯到底,直到项目顺利投产。项目投产后,协助企业积极争取上级有关政策、资金支持,为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保驾护航。
  第七条  凡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均列为“临西县重点保护企业”,予以挂牌保护。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检查收费。需缴纳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上级规定按最低标准执行;县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八条  鼓励并协助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省级重点,积极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对争取到的资金全额拨付给企业。
  第九条  对财政贡献率高的企业,县政府每年予以表彰奖励,并予以重点扶持,具体办法参照县有关文件执行。对连续二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 
  第十条  对重点项目和企业,实行金融部门分包承诺制,帮助企业做好信用等级评定,扩大贷款抵押范围,创造条件予以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  对外地投资客商,县政府颁发《客商证》,优先解决住房、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问题,凭证车辆可以进入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三、对引进技术和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院企合作,对企业建设的博士站、研究院所等,县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开展合作共建;对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除上级给予的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该项目外,县政府视情况再给予50—200万元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对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经县人事部门认定后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1)引进的博士、正高级职称专家,2年内县财政每人每年奖励20000元。(2)引进的副高级职称专家、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高级技师等人才,2年内县财政每人每年奖励12000元。(3)引进所需专业的硕士学位人才、工程师等中级职称以上人才,2年内县财政每人每年奖励6000元。(4)对与入园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2年内县财政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5)对于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享受入驻公租房不低于一年的房租即交即奖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经评估确认后,给予3—10万元的奖励。
  四、对引荐人的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生产型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引进投资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按1‰予以奖励;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项目,1亿元以下(含1亿元)部分按1‰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部分按2‰给予奖励。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年终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奖励。对于引进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奖励。
  第十六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工业项目的县内在职干部,在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前提下,可相应晋升一个职务级别。
  五、奖励兑现方式
  第十七条  奖励政策的兑现,由受益人申报,县招商局和国资局牵头,组织发改、项目、审计、物价、人事劳动等部门审核确认,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15-03-05 09: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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