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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临西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投资者在临西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商引资的主体和范围
  第一条  县内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自然人,都有为临西招商引资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凡从临西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项目、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都属于招商引资的范围。
  二、项目入园的条件和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进入河北阳光轴承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包括厂房、设备、基础设施投资,不含土地、流动资金,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外资按同期汇率折算,下同),进入运河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低于3000万元。
  第四条  进入园区的新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70%。 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其中一个单体厂房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其中一个单体厂房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第五条  对符合入园条件、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项目用地实行县政府“零受益”政策。其中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 (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县政府奖励32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不含2亿元)、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业带动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项目开工建设前,阳光轴承产业园区保证土地实现“十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道路、网络、固话、天然气、污水处理、数字电视信号,项目场地平整);运河工业园区保证土地实现“七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网络、固话、天然气,项目场地平整)。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项目,在完成全部投资并经县相关部门审验评估后,发放土地使用证。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完成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并经县相关部门审验评估后,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全部免缴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县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九条  凡招商引资项目,县政府实行“一个项目、一套人马”全程服务。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要帮助项目投资方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节能评估、环评、备案、选址等前期手续,并报送重点项目办备案。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服务小组负责帮助企业解决建设中遇到的所有问题,一盯到底,直到项目顺利投产。
  第十条  凡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均列为“临西县重点保护企业”,予以挂牌保护。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检查收费。
  第十一条  对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创办企业的,县政府颁发《客商证》,凭证可优先解决住房、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问题,凭证车辆可以进入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对重点项目和企业,实行金融部门分包承诺制,帮助企业搞好信用等级评定,扩大贷款抵押范围,创造条件,予以信贷支持。
  第十三条  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若不能如期完成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每延期一个月要向甲方缴纳约定投资额1‰的违约金;延期一年后仍不能完成约定投资额度的,将不再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
  三、对引荐人的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引进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生产型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投资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按1‰予以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1亿元以下(含1亿元)部分按1‰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部分按2‰给予奖励。在项目完成全部投资并竣工投产后,兑现奖金。
  第十五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工业项目的县内在职干部,在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前提下,可相应晋升一个职务级别。
  第十六条  对引进新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累计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和引进的服务业企业当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依据,将县级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项目单位。
  四、对引进技术和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经县人事部门认可后给予一定的政府津贴。(1)引进的博士、正高级职称专家,2年内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2)引进的副高级职称专家、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高级技师等人才,2年内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3)引进所需专业的硕士学位人才、工程师等中级职称以上人才,2年内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00元。(4)对与入园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县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岗位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经评估确认后,给予3—10万元的奖励。
  五、奖励兑现方式
  第十九条  奖励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或受益人申报,县招商局和国资局牵头,组织发改、项目、审计、物价、人事劳动等部门审核确认,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六、其他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签约项目执行本规定,原招商引资项目仍执行同时期文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14-02-21 1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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